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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简介
2024-07-16 17:41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职业年金缴纳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职业年金领取

     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缴纳了职业年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尚不能选择此领取方式);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退休后领取的月数,主要取决于退休年龄。一般来说,如果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编辑: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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