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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2024-06-18 14:32  

  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此项改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受到广泛关注。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坚持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先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三、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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